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業務知識100問
1.青島市什么時間開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答: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稱營改增), 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青島市的試點時間為2016年5月1日起。
2.本次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涉及的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本次全面推開營改增涉及主要文件依據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稱《通知》)。
《通知》共分為4個附件,分別為: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稱《有關事項的規定》)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以下稱《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以下稱《跨境應稅行為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哪個稅務機關征收?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4.什么是試點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
答:試點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確定其經營業務是否屬于征稅范圍,納稅人也可以咨詢當地國稅機關。
5.什么是增值稅?
答:增值稅是對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
6.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有什么特點?
答:增值稅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增值稅僅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各個環節中新增的價值額征收。在本環節征收時,允許扣除上一環節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已征稅款。它消除了傳統的間接稅制在每一環節按銷售額全額道道征稅所導致的對轉移價值的重復征稅問題。
(二)增值稅制的核心是稅款的抵扣制。我國增值稅采用憑票抵扣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應稅貨物、勞務或者應稅行為,憑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扣稅憑證予以抵扣。
(三)增值稅實行價外征收。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在各環節征收的稅款,附加在價格以外自動向消費環節轉嫁,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四)增值稅納稅人在日常會計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稅。
7.什么是發生應稅行為?
答:發生應稅行為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8. 什么是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哪些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答: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9.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如何納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10.非經營活動中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于發生應稅行為,請問非經營活動有哪些情形?
答:非經營活動的情形有: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1.什么是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答: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分為哪兩類?如何劃分?
答: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行為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13.試點實施前哪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要到國稅局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答: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登記,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有關申請手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辦理有關申請登記手續,向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辦理有關申請登記手續,在國稅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和增值稅稅種登記后即成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1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在改征增值稅之前的營業額如何確認是否超過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行為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
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16.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17.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是否必須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申請登記的如何處理?
答: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必須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不登記一般納稅人。
如果未按規定申請登記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對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8. 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不登記一般納稅人?
答: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19.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可以。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按照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20.從事兼營業務的納稅人,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納稅人同時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以及應稅行為銷售額時,確定年應稅銷售額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的原則是對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銷售額,以及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確定。
應稅貨物和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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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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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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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超過50/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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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未超過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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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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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未超過50/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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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超過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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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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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未超過50/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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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未超過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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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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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兩個納稅人能否合并納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22.發生應稅行為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 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23.發生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4.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哪兩個?
答: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5.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6.什么是銷項稅額?
答: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27.什么是進項稅額?
答: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28.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29.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30.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建筑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31.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2.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33.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34.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5.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現代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36.出租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應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37.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分別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38.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應按照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39.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什么內容?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40.什么是生活服務?包括什么內容?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41.無形資產是什么?具體包括什么內容?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42.什么是不動產?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43.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44.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5.金融商品轉讓,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6.經紀代理服務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7.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一)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48.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應按照什么征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49.提供客運場站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0.提供旅游服務的試點納稅人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1.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2.除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外,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讓土地的價款?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3.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是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么?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4.哪些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55.接受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稅款可以抵扣么?
答: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6.哪些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一)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三)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六)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七)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八)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57.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準予抵扣?
答: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用于生產、經營的,其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8.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該如何處理?
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59.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60.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能否抵扣?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能否抵扣?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63.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64.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65.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66.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7.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應如何抵扣?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8.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9.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0.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74.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75.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76.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7.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78.個人出租住房,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79.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應扣繳稅額?
答: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80.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行為,應如何納稅?
答: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81.增值稅起征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個人提供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82.我市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如何規定?
答: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8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84.營改增試點有哪些過渡優惠政策?
答:按照《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共制定了40項免稅政策、2項即征即退政策和2項扣減增值稅規定,并同時規定了以下過渡政策:
(一)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二)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85.哪些跨境應稅行為可以享受增值稅零稅率?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86.零稅率應稅行為的退稅率是什么?
答:零稅率應稅行為的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和無形資產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87.除享受增值稅零稅率外,還有那些跨境應稅行為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8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答:按照《跨境應稅行為的規定》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89.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實際承運人適用什么增值稅政策?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什么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跨境應稅行為的規定》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90.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答:按照《跨境應稅行為的規定》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9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是否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答:按照《跨境應稅行為的規定》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9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9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9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95.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96.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97.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98.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如何補繳?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99.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如何申請退還?
答:按照《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100.納稅人了解“營改增”相關政策的主要途徑是什么?
答:納稅人需要了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應稅行為范圍注釋及涉稅事項等,可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也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或登錄青島市國家稅務局(www.qd-n-tax.gov.cn)門戶網站“營改增專欄”查詢了解。